一般说来,商标的音、形、义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,但还需结合使用,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。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同,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同,音、形、义在混合认定中所起的作用也会有所不同,例如视觉商标中商标的字形通常起主要作用,而在电话订购或电视直销等购物方式中,听觉则可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,一些情况下,商标的“含义”又可以成为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标准。所以,在实践中认定商标是否近似要综合考虑,全方位分析。
法律依据
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、第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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