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分析:
(1)债权让与的,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继续主张该抵销权(债权让与,抵销权延续)。
(2)免责的债务承担的,受让人不可以对债权人继续主张该抗辩权。(免责债务承担,抵销权不延续——享有到期债权,是和对方抵销的大前提。免责的债务承担中,受让人不享有债权,故没有抵销的条件。)
【法律依据】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五百六十 当事人互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;但是,根据债务性质、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。
当事人主张抵销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
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,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相同的,经协商一致,也可以抵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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